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

经济技术开发区鼎革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427号之二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鼎革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首地首城F区F-47栋住宅506号。
经营者:马金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经济开发区富裕路南(富裕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鼎革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春泽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侯兆清名下银行存款161,249.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经济技术开发区鼎革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购买了保险。现经济技术开发区鼎革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1,249.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