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881民初1697号
原告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辉,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昌金,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厂)诉被告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热电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昌金、梁文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桥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热电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路线维修费46,519.00元(其中维修变压器45,949.00元、修复高压电缆热缩附件57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4日15:25分,被告在位于洮南市南出口立交桥北侧施工,在其施工范围内,地下埋有原告高压电缆。被告单位施工的钩机在破开地面作业中将地下深度约为1.2米处高压电缆钩断,造成短路,将变压器(型号:s9-315/10)损坏。损害事实发生后,原告及时抢修,发生修理费46519.00元。原告向被告索赔时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路桥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热电厂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施工现场照片3张,施工现场电缆被路桥公司钩机挖断,被告单位1名管理人员在场,证明路桥公司将热电厂电缆挖断和热电厂抢修的事实。2.更换变压器照片2张,证明热电厂电缆被挖断后,造成变压器损坏的事实。3.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及报价单、维修合同、销售合同、维修项目明细表和报价单各一份,证明热电厂财产损失价值。4.光盘一份,原告单位法务梁文辉与洮南市交通局耿辉科长通话录音,证明关于赔偿事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互相推诿,但承认给原告单位造成损害的事实。5.事故报告一份,证明变压器故障是因为电缆短路故障造成损毁。6.证人王义宽到庭作证,证明2021年4月1日王义宽到施工现场,跟邬阳探讨现场修桥下方地面有一条辅道,修辅道要往地面下挖80厘米深度,电缆在地下1米2深度,于2020年4月11日埋完,并埋设提示桩:高压电缆。2021年4月14日15时24分这条线路报警断线了,15时48分接到姓隋电话说立交桥下修道地方高压电缆被挖断了。王义宽到现场问施工方施工时为什么不联系热电厂,施工方并未答复,后经检查发现变压器烧了。
路桥公司未参加庭审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热电厂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要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21年4月14日15:25,路桥公司在洮南市南出口立交桥北侧施工的钩机在破开地面作业时将热电厂埋于地下约1.2米深度的高压电缆钩断(该位置设有石柱提示:高压电缆),造成短路,将1#水源变(型号:S9-315/10)损坏。热电厂将变压器送到厂家镇赉县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修理,修理费用为45949.00元;修复高压电缆热缩附件570.00元,合计费用为46519.0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路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将热电厂埋于地下的高压电缆挖断,造成热电厂的变压器短路受损。路桥公司侵害热电厂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热电厂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款共计4651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00元,减半收取计481.00元,由被告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永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战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