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2022)辽0281民初8492号
原告:大连平安构件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11316829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文桥乡文光村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3091821054。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经济开发区***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786802071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蓟县。
原告大连平安构件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平安构件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