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集团博远生态产业发展(湖北)有限公司

汉江集团丹江口博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81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汉江集团丹江口博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张家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77556948Q。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轩家奎,男,生于1963午8月6日,汉族,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置中心职工,住湖北省丹江市大坝办事处跃进门社区居委会民欣**轧钢厂**楼****右。公民身份号码:422601196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江集团丹江口博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远置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执行依据(2018)鄂0381民初2276号民事调解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鄂0381执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