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02执854号之一
执行人 :安徽***结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金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联系电话:139××××1441,机构代码:913411247373140127。申请执行人:安徽***结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金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联系电话:139××××1441,机构代码:913411247373140127。
法定代表人:许郭明。法定代表人:许郭明。
被执行人:安徽省百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滨江新区高新产业园,机构代码:91340800562181851G。
法定代表人:詹宏。
安徽***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百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802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5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65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不动产权证号:宜房字第××号、第××号、第××号,皖(2018)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22745号、第0022744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已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5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方长
审判员汪少文
审判员江余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