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德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徽瑞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泰戈尔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执16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373140127。

法定代表人:许郭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泰戈尔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双桥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REF9MXP。

法定代表人:吴怀兵,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泰戈尔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23执16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俊

审判员 王 荣

审判员 高 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