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执16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373140127。
法定代表人:许郭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泰戈尔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双桥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REF9MXP。
法定代表人:吴怀兵,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泰戈尔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23执16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俊
审判员 王 荣
审判员 高 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