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执8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373140127(1-1)。
法定代表人:许郭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佳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南路1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8058663P(1-1)。
法定代表人:沈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304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佳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蚌埠市天河路1320号院内厂房一【产权证号为2015018438】的房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安徽佳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蚌埠市天河路1320号院内厂房二【产权证号为2015018446】的房产;
三、查封被执行人安徽佳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蚌埠市天河路1320号院内厂房三【产权证号为2015018493】的房产;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36个月)。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