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373140127(1-1)。
法定代表人:许郭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佳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南路1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8058663P(1-1)。
法定代表人:沈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304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佳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皖C×××××的克莱斯勒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佳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C×××××的克莱斯勒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24个月)。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