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德钢结构有限公司

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某某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4133号之二
申请人: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二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8993674Q。
法定代表人:王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373140127。
法定代表人:许郭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皖1102民初41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8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现本院驳回了申请人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安徽***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8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丽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