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德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某某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4712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兵,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许郭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1年11月5日受理的安徽***结构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一案[(2021)皖1124民初4561号],均为不服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全劳人仲裁字(2021)第314号仲裁裁决书提起的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皖1124民初456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李清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霖瑞
书 记 员 张领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