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4民初2479-1号
原告:安徽瑞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xxxx1401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告:***,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原告安徽瑞德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瑞德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瑞德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瑞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