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边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330民初100号
原告:峨眉山市百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边坝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现住西藏自治区边坝县。
被告:湖南地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系湖南地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峨眉山市百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边坝县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地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峨眉山市百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边坝县分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市百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边坝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峨眉山市百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边坝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峨眉山市百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边坝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吉彬彬
书 记 员 达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