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4420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延庆县。
被告:北京振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0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刘岩。
原告***与被告北京振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聂 然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吟元
书 记 员 唐元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