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省高密市国家税务局、北京振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9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初字第205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山东省高密市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振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佐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高密市国家税务局、北京振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佐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高密市国家税务局、北京振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佐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3元,减半收取19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