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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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45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志,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
法定代表人:黄德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素梅,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月,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8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福军
审判员谭飞华
审判员方晓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陈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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