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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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441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栋,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73号13、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4700458366。
法定代表人:黄德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文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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