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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初2529号
原告:***,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470045836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73号13、15层。
法定代表人:黄德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再交纳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丽君
代书记员詹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