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381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执行人:明申楚,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执行人:明承叶,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执行人:***,男,199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执行人:明楚兵,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申请执行人:明小楚,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
被执行人:明卫东,男,1968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被执行人:魏计朝,男,1986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
被执行人:林州市昌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鹤壁市龙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
法定代表人:代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代岱,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女,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申请执行人***等十五人与被执行人明卫东、***、魏计朝、***、代岱、**、林州市昌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龙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381民初956号之二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等十五人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2019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明卫东、***、魏计朝、***、林州市昌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龙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但被执行人明卫东、***、魏计朝、***、林州市昌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龙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明卫东、***、魏计朝、***、林州市昌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龙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等十五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卢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