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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计朝,男,1986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楚兵,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小楚,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上述十五名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明申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卫东,男,1968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审被告:林州市昌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建筑工程总部大厦鲁班大道与***路口一中公寓1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鹤壁市龙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代岱,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代岱,男,1983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原审被告:**(代岱之妻),女,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明申楚等十五人、明卫东、原审被告林州市昌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龙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代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民初957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计朝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计朝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