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万发门窗有限公司

烟台万发门窗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民终4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万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瑞檬达路6号内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爱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浩,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媛,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镇凤阳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于明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东,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珠婷,女,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烟台万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7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7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一、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的对象是涉案的房屋拍卖后的价款,而非涉案的60套房屋的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说明建设工程价款指向的对象包括工程本身和拍卖的价款。鉴于本工程的特殊性,上诉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取得司法确认的时间晚于案涉房屋拍卖的时间,这并非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结果,上诉人对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权并不受拍卖时间的限制。被上诉人通过(2018)鲁01执恢13号执行案取得案涉房产拍卖的价值合计为37964744元,总价值里边包含着上诉人应当享有的优先权价值为905788.3元,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针对的对象是该部分优先权价值,而非案涉60套房屋,更非要求法院重新对案涉房屋重新拍卖。被上诉人的抗辩观点和一审判决的审判观点认为上诉人无权就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主张权利,相关观点客观上偷换了拍卖后的价值和对房屋重新拍卖的概念。
二、上诉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追及力,即使被上诉人通过拍卖抵债的方式取得了工程所有权,也不影响上诉人的优先权主张。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改判。
***辩称:同一审答辩意见。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是认可的。上诉人上诉没有依据,一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富达公司述称:同一审的陈述意见。
万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立即支付905788.3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注:截至2020年4月15日的利息损失为31023.18元;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905788.3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富达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其中一项内容为“原告***对被告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海阳旅游度假区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上述房屋双方协商折价转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协议原告***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于2016年9月18日出具了(2016)鲁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
富达公司等逾期未履行生效的(2016)鲁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以(2016)鲁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以富达公司等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鲁01执恢1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阳市旅游度假区盛龙锦地楼号为A7(产权证号:海房权证度假区字第××号)201、202、203、301、302、303、402、403、501、502号;A8(产权证号:海房权证度假区字第××号)102、201、202、203、204、205、206、303、304、305、306、404、405、406、502、503、504、505、506号;A28(产权证号:海房权证度假区字第××号)101、102号;A30(产权证号:海房权证度假区字第××号)101、102号;B2(产权证号:海房权证度假区字第××号)604、605号;B3(产权证号:海房权证度假区字第××号)207、208号;B5(产权证号:海房权证度假区字第××号)402、602、603、605、606号;B8(产权证号:海房权证度假区字第××号)501、602号;B9(产权证号:海房权证度假区字第××号)105、202、204、404、406、506、605号;B11(产权证号:海房权证度假区字第××号)101、201、202、302、304、503、905、1103号等59套房产作价3766974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37669744元等值债务。以上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待具备办理权属证书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因***认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8)鲁01执恢13号之八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裁定书中载明“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在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拍卖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阳市旅游度假区盛龙锦地楼号为A7、A8、A28、A30、B2、B3、B5、B8、B9、B11号内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60套房产,除B11-404号房产以295000元的最高价成交外,其余59套房产均因无人竞买流拍。上述拍卖成交款295000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其余59套房产作价37669744元,裁定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37669744元等值债务”。
2019年4月22日,一审法院立案(2019)鲁0687民初2006号,受理万发公司诉富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万发公司请求判令富达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请求确认其对富达公司开发的盛龙国际一期、二期工程项目在欠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万发公司在2006号民事案件中起诉的理由为,其于2012年3月7日同富达公司签订了《铝合金建筑门窗合同》,约定由万发公司承接富达公司开发的位于海阳市旅游度假区盛龙锦地(盛龙国际)一期、二期“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双方于2018年12月20日就制作、安装工程价值进行决算确认“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价值合计为13789624.47元,富达公司明确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认可万发公司可以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2019年6月11日,法院对万发公司与富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鲁0687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一、富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万发公司工程款13739624.47元及利息(以13739624.4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万发公司就盛龙国际一期B2、B3、B5、B6、B8、B9、A4、A5、A7、A8、A13、A14、A19、A20、A28、A29、A30、A31、A38、A39、A40、A41、A46、A47、A48号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分别在337561.46元、451320.96元、335954.54元、439591.80元、282246.27元、426284.71元、386170.78元、260244.80元、262308.64元、401439.68元、365459.23元、294061.27元、372113.00元、304315、69元、105750.03元、106799.83元、106479.44元、106631.21元、89823.86元、89558.38元、90016.44元、88954.71元、161810.61元、161413.31元、161182.1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就盛龙国际二期B11、B12、B10、B7、B4、B1、A1、A2、A3、A6、A9、A10、A11、A12、A21、A22、A23、A24、A25、A26、A27、A28、A33、A34、A35、A36、A37、A42、A43、A44、A45号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分别在861896.98元、866596.65元、268353.8元、403695元、401983.93元、389193.4元、271618.35元、272693.37元、274137.22元、395605.7元、271992.72元、419051.61元、276307.22元、285167.02元、113169.22元、113590元、106944.88元、107306.13元、106724.17元、105666.69元、146698.57元、112818.28元、110676.27元、109683.02元、110541.74元、109753.56元、107698.13元、122323.08元、122163.95元、122412.05元、115668.9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万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万发公司与富达公司对(2019)鲁0687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均未提起上诉。万发公司已对(2019)鲁0687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万发公司与富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已经(2019)鲁0687民初2006号民事案件处理完毕,法院已经对万发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在(2019)鲁0687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及以(2019)鲁0687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万发公司无权再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通过诉讼、执行程序合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及拍卖价款,过付拍卖款及以物抵债的依据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该执行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万发公司取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民事判决在完成过付拍卖款和以物抵债之后,不能对抗已生效的(2018)鲁01执恢13号之四关于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书。
万发公司与***不存在合同关系及侵权关系等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自身民事权利,通过人民法院合法取得案涉59套房屋的所有权及295000元拍卖成交款,其上述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对万发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和侵权等行为,不负担向万发公司支付905788.30元及利息的责任。
综上所述,万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烟台万发门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58元,减半收取计6429元,保全费5000元,由烟台万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2018)鲁01执恢1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取得拍卖成交款295000元及作价37669744元的59套房产所有权。在拍卖成交款295000元及59套房产所有权由富达公司转移到***后,万发公司依据2019年6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鲁0687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要求***支付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的905788.3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万发公司上诉主张,无合法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8元,由上诉人烟台万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陈晓彦
审判员 王家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