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民申17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万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瑞檬达路6号内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爱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浩,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一松,董事长。
原审被告: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镇凤阳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于明杰,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烟台万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发门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公司)、原审被告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置业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6民终4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发门窗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作为债权人,既非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原判决认定申请人对涉案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没有证明原审判决存在错误,也没有证明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原审在相关案件中认定优先受偿权成立,本案撤销优先受偿权,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
中信信托公司提交意见称,万发门窗公司主张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均不成立,万发门窗公司再审申请中的各项请求均无法律依据,亦无证据支持,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优先受偿权不成立的主要理由是综合考虑相关情况,认定涉案工程难以产生六年多内未能竣工的情形,万发门窗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富达公司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时间才在(2019)鲁0687民初2006号案件中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应支持,从而撤销原案对优先受偿权的判项。但上述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与相关案件认定的事实和结果存在矛盾,故申请人的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传毅
审 判 员 宫恩全
审 判 员 康 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淼
书 记 员 朱姝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