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687执18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烟台东安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海阳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21303087593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0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