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昌龙塑胶有限公司

海阳市昌龙塑胶有限公司与海阳宝之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7执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昌龙塑胶有限公司,地址海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阳宝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海阳宝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海阳宝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