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昌龙塑胶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4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7民初1714号
原告:海阳市昌龙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阳市昌龙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阳市昌龙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以被告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阳市昌龙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阳市昌龙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阳市昌龙塑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