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常州市天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04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天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70101388W,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2273P,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天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中院作出的(2018)苏04民终3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天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16478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本院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维护,但必须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条件,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讨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民终3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笑一
审判员 : 丁 淼
审判员 :钱金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