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常州市天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苏0404执恢278号
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常州市天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钟商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根据该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借款租金550000元,违约金50000元,执行费8730元及2016年2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以550000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合计660031元。经本院执行,于2017年7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730元外,余款641247元本院已交付申请人,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院(2015)钟商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