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常州市天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民终18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天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高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90857622B。
法定代表人:蒋桂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军,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审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大道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6959674288。
法定代表人:梁远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贸易广场西区一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745762958R。
法定代表人:易慧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章,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顺星,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诉人常州市天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顺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常州市天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峰
审判员  姚涛
审判员  马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彦亭
书记员汪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