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04民初2278号
原告:常州市天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90857622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高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强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33203645,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电东路8号8幢0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5月4日,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镇江润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617547509,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丁卯经十二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天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镇江润德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天任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大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镇江润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1元,本院减半收取33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