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921民初633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长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475711W。
法定代表人:柳冲,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裕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永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汪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