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道生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钜庭路1150号2幢。
法定代表人:乔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晓,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红湾共和工业路2号102。
法定代表人:胡德明,董事长。
原告上海道生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2056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上海道生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旭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庞哲凯
书 记 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