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生门业有限公司

上海道生门业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1933号
原告:上海道生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乔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晓,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李维国,职务:董事长。
原告上海道生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道生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道生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道生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道生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让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辉
书 记 员 冯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