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生门业有限公司

上海道生门业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56号
原告:上海道生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钜庭路****。
法定代表人:乔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晓,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维国。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红湾共和工业路**102v>
法定代表人:胡德明。
原告上海道生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道生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火电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上海道生公司与被告湖南火电公司签订的《成品门窗金属材料采购安装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必须依法向湖南省株洲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合同尾部披露的买方地址为“株洲市XX路XX#”,而买方即本案的被告湖南火电公司,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X路XX号,故视为双方约定本案由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移送被告湖南火电公司所在地法院即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旭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庞哲凯
书 记 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