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02民初11142号
原告:**(苏州)洋楼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淞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49999953(1/2)。
法定代表人:HANJIALING。
委托代理人:**曾,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思达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办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3739408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洋楼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思达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苏州)洋楼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洋楼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洋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10元,减半收取5755元,由原告**(苏州)洋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