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5执114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洋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4999995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淞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HANJINLING
委托代理人:***,系代理律师。
被执行人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594602446L,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独贵塔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安保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人力行政部经理。
本院在执行**(苏州)洋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亿利库布其沙漠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欠**(苏州)洋楼有限公司本金75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字(2019)第0530号调解书确定的为主),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1)内0625执114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