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3987号
原告:**(苏州)洋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淞江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49999953。
法定代表人:HANJIALI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县小池镇冬青路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4534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洋楼有限公司与被告卓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苏州)洋楼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卓远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洋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洋楼有限公司撤回对卓远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38元,减半收取计14469元,由**(苏州)洋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汪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