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胜(苏州)洋楼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洋楼有限公司、卓远置业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3987号 原告:**(苏州)洋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淞江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49999953。 法定代表人:HANJIALI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县小池镇冬青路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4534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洋楼有限公司与被告卓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苏州)洋楼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卓远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洋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洋楼有限公司撤回对卓远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38元,减半收取计14469元,由**(苏州)洋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汪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