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5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洋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4999995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淞江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HANJIALI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05026147J,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县龙庵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洋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2019)苏0591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洋楼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以及自2018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00元中未归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二、被告***对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苏州)洋楼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20元,减半收取为12960元,由原告**(苏州)洋楼有限公司负担80元,由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88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州)洋楼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回单反馈“他人代收”,但其仍未如期到庭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回单反馈未妥投。
2、2020年11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签收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11月17日、2021年4月2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网络购物地址、酒店住宿、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0年11月18日、2021年4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部婚姻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如下:①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人民币24535.39元,本院已扣划并退付执行费,无余款可退付申请执行人;②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京N×××××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2年12月2日止),被执行人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分别有车牌号为皖B×××××、皖B×××××汽车二辆,本院已委托无为县人民法院代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2年12月2日止),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0年11月17日、2021年4月20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苏州市、江苏省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6、2020年11月28日,本院委托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其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7、2020年11月28日,本院委托无为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其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下列不动产:①位于无××县高沟镇工业园(质检中心)的不动产,权证号:无房029809/无国用(2011)第2414号,上述不动产设立有案外人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债权人民币470万元,已由南昌高新开发区法院首先查封,本案为第九顺位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止);②位于无××县高沟镇工业区(综合楼二)的不动产,权证号:无房022157,已由南昌高新开发区法院首先查封,本案为第六顺位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止);③位于无××县高沟镇高沟工业园区6幢的不动产,权证号:无房013224/无国用(2011)第2546号,上述不动产分别设立有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第一顺位优先债权人民币1000万元,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二顺位优先债权人民币1000万元,已由南昌高新开发区法院首先查封,本案为第七顺位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止);④位于无××县高沟镇高沟工业园区7幢的不动产,权证号:无房013223,上述不动产设立有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优先债权人民币900万元,已由南昌高新开发区法院首先查封,本案为第六顺位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止);⑤位于无××县高沟镇高沟工业园区5幢的不动产,权证号:无房013222/无国用(2011)第2546,上述不动产分别设立有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第一顺位优先债权人民币1000万元,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二顺位优先债权人民币1000万元,已由南昌高新开发区法院首先查封,本案为第七顺位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止);⑥位于无××县高沟镇工业园区(健全行政村3幢)的不动产,权证号:无房013788/无国用(2011)第2414号,上述不动产设立有案外人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债权人民币470万元,已由南昌高新开发区法院首先查封,本案为第九顺位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止);⑦位于无××县高沟镇工业园区(健全行政村2幢)的不动产,权证号:无房013787,上述不动产设立有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优先债权人民币900万元,已由南昌高新开发区法院首先查封,本案为第六顺位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止);⑧位于无××县高沟镇高沟工业园4幢的不动产,权证号:无房014115/无国用(2011)第2546号,上述不动产分别设立有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第一顺位优先债权人民币1000万元,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二顺位优先债权人民币1000万元,已由南昌高新开发区法院首先查封,本案为第七顺位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止)。被执行人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八处不动产均设定有大额抵押,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8、2021年4月26日,因被执行人***(同时系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9、2021年4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0、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131580元,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1315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3716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4535.3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