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胜(苏州)洋楼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德胜(苏州)洋楼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40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郎家园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京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博特花园0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洋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淞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HANJIALI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两棵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彩虹大道南侧波特兰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中亚,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物业)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京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胜(苏州)洋楼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两棵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4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盛世物业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及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方面存在严重错误。(一)两审判决要求申请人承担火灾损失赔偿责任,但对申请人有利的重要事实及证据,两审裁判文书却未认定,予以回避。(二)申请人接手小区的物业管理后,火灾发生前,遗留的消防中控设备功能性故障问题未得到解决,这与申请人无关,因为申请人已经尽到多次要求和提示小区业主委会出资尽快维修和更换的责任。(三)由于电热带是一种加电后自动恒温控制的产品,申请人无需对电热带进行查看;被申请人**住宅火灾及损失是由于电热带自身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与申请人是否查看无关。(四)两审认定申请人开启电热带后具有查看的义务和责任,没有约定和法律依据。同时两审还认定由于申请人未对电热带运行查看而导致被申请人**住宅火灾及损失扩大,该认定毫无依据。(五)公安消防部门虽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但这不能说明申请人在维护消防设备保持完好有效上有一定过错。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于欣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应就其未尽到法定义务、未履行合同义务及管理责任从而导致涉诉房屋火灾及其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京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主张其与房屋损害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其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德胜(苏州)洋楼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主张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盛世物业作为对涉案别墅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其物业服务内容包含共用设施、设备(含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盛世物业以消防设备损坏系历史遗留问题、应由业委会负责协调解决为由主张免除自身责任,依据不足。盛世物业对于火灾未能被及时发现处理进而造成火灾损失的扩大负有责任。此外,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开启加热带后亦未尽到查看义务,对于火灾的发生及扩大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盛世物业应当在其提供物业服务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两审法院综合分析评估报告内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评估机构的答复意见等材料所确定的赔偿比例和赔偿数额,并无不妥。盛世物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