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91民初9887号之三
原告:**(苏州)洋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HANJIALING。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德凌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矫新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胜(苏州)洋楼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凌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马士林、矫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胜(苏州)洋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72元,减半收取计100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3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柳蓓菁
人民陪审员吴素元
人民陪审员钱建和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