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执恢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玉立华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玉立大道**。
法定代表人:邱定甫。
被执行人:江西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章平生。
关于湖北玉立华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再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00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退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诉讼费用。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最高人民法院“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世海
审判员 吴勇建
审判员 田 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紫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