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9663号
原告:佛山市易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良登工业区竹径岗地段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X0M671。
法定代表人:杜嘉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文,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玉立华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通城县
隽水镇玉立大道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707035020H。
法定代表人:邱定甫。
原告佛山市易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玉立华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2021年12月22日,佛山市易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易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4.80元,减半收取计6292.40元(佛山市易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易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增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玮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