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222民初1258号
原告:**,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本县。
被告:湖北玉立华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定甫,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玉,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玉立华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汪 涛
审判员 王仲明
审判员 姜功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卢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