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岚皋县兴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5民初247号 原告:岚皋县兴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坪县。 法定代表人:方周园,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岚皋县。 负责人:李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香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岚皋县兴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与被告调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岚皋县兴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唐 玮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