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3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2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任惠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杜某,女,1976年4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审第三人:魏苏秀,女,194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审第三人:**,女,199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审第三人:***,男,2008年6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理人:杜某(系***之母),女,1976年4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被上诉人徐州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杜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徐州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根据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周飞符合电击死亡”。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徐州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在涉案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责任,应进一步予以查明。其次,涉案事故发生后,**与受害者家属杜某等人达成协议,约定**先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0万元后享有向实际侵权人的追偿权利。**已提供证据证明将100万元支付杜某等人,因此,**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再次,**与死者周飞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在涉案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亦应进一步予以查明。
综上,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2民初128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
审判长王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沙莎
书记员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