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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连云港市苏能农电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06民初4153号
原告:***,男,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连云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苏能农电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苏能农电有限公司退休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转为普通程序。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乔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于华天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程竞娇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