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等与**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02民初字6761号 原告:***(系***妻),女,1955年1月16日出生,住**市宿城区。 原告:***(系***女),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市宿城区。 原告:***(系***子),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住**市宿城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5月3日出生,住**市宿城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新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三新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等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新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755200元[47200元/年*16年]、丧葬费39343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及误工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合计839543元。 事实和理由:三原告亲属**生前从事水产养殖,2019年7月3日下午约6:07-21:48,**准备给***氧时不幸触电身亡。1.三新供电公司安装的变压器低压电力设备二级分户保护装置(剩余电流断路器)在事故发生时未能自动跳闸断电,三新供电公司未能尽到供电设施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2.2018年我家房屋拆迁后,三新供电公司于我家**上改建的用电设施不规范、不安全,在触电事故发生时亦未发挥自动断电保护,三新供电公司亦未及时检查提醒协助我家安装三级保护装置;3.三新供电公司于事发当天下午4:35通过微信发布当天下午4:28停电检修,未发布复电通知。由于**使用的是老年机,收不到微信,三新供电公司亦未通过电话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停电信息,事故亦发生于停电至复电这一时段,三新供电公司在不确定所有用户均收到停电、复电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复电,存在过错。 三新供电公司辩称:1、我司作为具备合法资质的供电部门,不可能将电力设施安装在树上,原来是安装在原告家东屋后墙上的,是原告家自行安装在树上,并从电表下接了一根长约150米的电线铺设到鱼塘。我司直至事故发生后到现场才得知这一情况,因私自改装,原告方还应向我司承担违约责任;2、公用低压线路供电,以供电线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所以我司不是适格的被告,亦没有侵权行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用户应自行安装触电保护装置,供电部门无义务为其安装。综上,用户表箱以下的供电线路产权归用户,不属于供电部门运营维护管理范围,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维护义务主体是用户,供电部门无此义务。本案是低压供电人身伤害案件,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司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另外,事发当天因10KV线路被他人损坏,我司得知情况后立即进行抢修,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检修通知。如果是我司进行正常的线路维护等,有义务提前告知停电及复电,而事实上是因线路被他人破坏而进行的抢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如下:1.**生于1955年2月27日,死于2019年7月3日;2.**尸体胸部、左手、右手、右上臂及头部见损伤。尸体东侧地面上见一捆白色电线,电线一端延伸至河沟南侧边上,电线北侧有一根木棍和一根竹竿,竹竿和木棍均一端在岸上,另一端在水里。尸体北侧的河沟中间见一蓝色塑料桶。在河沟和鱼塘之间的土路上向东发现一个插座挂在竹竿上,插座上的电线向东经过西瓜地和菜地连接至房屋东侧树上的电表箱。3.原告家东侧树上安装两个电表箱,一户是原告,一户是电信部门;4.原告家在**死亡前未安装漏电保护器,事故发生后针对生活用电,在屋檐外安装了漏电保护器,通往鱼塘的电路仍未安装漏电保护器;5.丧葬费39343元。 又查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发布了全市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地区死亡赔偿金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江苏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200元。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是否是触电死亡。 2019年7月3日晚10点43分**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中扬派出所接警后赶至现场,经了解**在整理自家鱼塘时意外触电身亡,经法医勘验,排除他杀,**的亲属对死因无异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进行了尸表检验,未进行死因鉴定。 2019年7月6日**市宿城区中扬镇卫生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意外触电身亡。 二、关于三新供电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1.电表箱为何安装在树上。 2018年原告所居住的村庄进行拆迁,但在拆迁项目结束后,原告实际上并未离开拆迁地点,因为要进行水产养殖,所以就近搭建了简易棚以便管理维护。拆迁前,电表箱的确是安装在墙上,但是拆迁后谁安装在了树上,原被告各执一词。 2019年11月19日本院组织现场勘验时,三新供电公司电工称拆迁后电表箱被移装在树上,他发现这一情况后基于乡亲乡邻的关系,也为了给**提供便利,便没有制止。 2.停电、复电为何没有提前通知。 2019年7月3日下午4时许,**市宿城区中扬镇岭桥村**组附近在进行公共空间环境整治过程中,施工挖断了10KV电缆,造成岭桥村乱庄、岭桥场北三一五停电,三新供电公司随后进行了抢修、发布停电通知,当晚约7点复电。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低压电网剩余电流保护采用剩余电流总保护(中级保护)和末线保护的多级保护方式。剩余电流总保护和中级保护的范围是及时切除低压电网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上断线接地等产生较大剩余电流的故障。中级保护是安装在总保和户保之间的低压干线(分支线)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户保是安装在用户进线处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也称为家保。末级保护是用于保护单台电气设备(工器具)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末线保护安装于用户受电端,其保护的范围是防止用户内部绝缘破坏、发生人身间接接触触电等剩余电流所造成的事故,对直接接触触电,仅作为基本保护措施的附加保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对相与相、相与零间引起的触电危险不起保护作用。 供电企业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总保、中保建立设备档案、运行记录和试验记录,对接户线、套户线、进户线、室内配线每季至少巡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用户有无私拉乱接现象、家用电器具安装及使用是否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完善,电源线及插座、开关是否安全可靠。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缺陷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暂停使用,并向用户下达书面停电通知,未经修复严禁私自送电。 户保和末级保护属于用户资产,应由用户出资安装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户保的作用是:当用户产权分界点以下的户内线路出现剩余电流达到设定动作值时,能及时切断本户低压电源。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应设置末级保护。用户应保证户保的完好,对本户的保护器每月应试跳一次,末级保护在使用前应用按钮试跳一次。 本案中,**在用电过程中没有设置户保和末级保护,并且存在私拉乱接的违规用电行为,在违规带电操作过程中,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手持电线直接连接带电插座导致直接接触触电身亡,故**在本次事故中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现场情况来看,电表箱安装在树上,且出线凌乱不堪,三新供电公司履职不当、熟视无睹;直至事故发生**家仍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因三新供电公司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自己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已及时下达停电通知,所以三新供电公司对于**的触电身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三新供电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自负90%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问题。死亡赔偿金为755200元[47200元/年*16年];丧葬费39343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及误工损失,原告虽然主张,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基于该部分是处理丧葬事宜的必要开支,本院酌定为2000元。由于**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从设定精神损害抚慰***法律正义的本意和有利于公序良俗的形成的角度考虑,原告此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因**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总额为796543元。三新供电公司应赔偿79654.3元,取整79655元。本案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965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8元,由***、***、***负担3890元,**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小买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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