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3民终1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发展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6605037117,住江苏省**市宿城区中扬镇苗圃1号,系***弟弟。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新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6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新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新供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无证据证明**系触电身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载明,公安机关只对**进行了尸表检验,并未进行死因鉴定。**市宿城区中扬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系意外触电身亡,该认定无事实依据。该卫生院在没有对**进行尸体解剖鉴定的情况下得出死者系触电身亡的结论,依据不足。一审中,***当庭陈述,其到现场把父亲**从水中拉上来时感觉到水中及尸体上均存在电流。事实上***去拉**时,电线尚未断电,而***本人却安然无恙。故不能认定**系意外触电身亡。2、三新供电公司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三新供电公司履职不当,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三新供电公司对属于该公司所有的供电设施设备有巡查义务,对于用户自有产权的电力设施设备没有巡查义务。**死亡与电表箱挂在树上无因果关系,且三新供电公司作为具有合法资质的供电部门,也不可能将电表箱安装在树上。电表箱是**生前安装在树上的。**私拉乱接电线,违规用电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相关的损害后果应由**自行承担。
***、***、***二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与理由:1、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可以证明**死亡系触电死亡。2、认可一审判决对三新供电公司过错的分析。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电表的封条是原装的,能够证明三新供电公司安装了电表箱且存在过错。3、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并不明确,因涉案线路的总保、中保、户保都没有安装,而总保、中保都应当由三新供电公司安装,故三新供电公司对于**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新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755200元[47200元/年*16年]、丧葬费39343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及误工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合计83954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生于1955年2月27日,死于2019年7月3日;2.**尸体胸部、左手、右手、右上臂及头部见损伤。尸体东侧地面上见一捆白色电线,电线一端延伸至河沟南侧边上,电线北侧有一根木棍和一根竹竿,竹竿和木棍均一端在岸上,另一端在水里。尸体北侧的河沟中间见一蓝色塑料桶。在河沟和鱼塘之间的土路上向东发现一个插座挂在竹竿上,插座上的电线向东经过西瓜地和菜地连接至房屋东侧树上的电表箱。3.原告家东侧树上安装两个电表箱,一户是**家使用,一户是电信部门使用;4.**家在**死亡前未安装漏电保护器,事故发生后针对生活用电,在屋檐外安装了漏电保护器,通往鱼塘的电路仍未安装漏电保护器;5.丧葬费39343元。
一审又查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发布了全市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地区死亡赔偿金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江苏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200元。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是否是触电死亡。
2019年7月3日晚10点43分**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中扬派出所接警后赶至现场,经了解**在整理自家鱼塘时意外触电身亡。经法医勘验,排除他杀,**的亲属对死因无异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进行了尸表检验,未进行死因鉴定。
2019年7月6日**市宿城区中扬镇卫生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意外触电身亡。
二、关于三新供电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1、电表箱为何安装在树上。
2018年***、***、***所居住的村庄进行拆迁,但在拆迁项目结束后,***、***、***实际上并未离开拆迁地点,因为要进行水产养殖,所以就近搭建了简易棚以便管理维护。拆迁前,电表箱的确是安装在墙上,但是拆迁后谁安装在了树上,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2019年11月19日一审法院组织现场勘验时,三新供电公司电工称拆迁后电表箱被移装在树上,他发现这一情况后基于乡亲乡邻的关系,也为了给**提供便利,便没有制止。
2、停电、复电为何没有提前通知。
2019年7月3日下午4时许,**市宿城区中扬镇岭桥村**组附近在进行公共空间环境整治过程中,施工挖断了10KV电缆,造成岭桥村乱庄、岭桥场北三一五停电,三新供电公司随后进行了抢修、发布停电通知,当晚约7点复电。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低压电网剩余电流保护采用剩余电流总保护(中级保护)和末线保护的多级保护方式。剩余电流总保护和中级保护的范围是及时切除低压电网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上断线接地等产生较大剩余电流的故障。中级保护是安装在总保和户保之间的低压干线(分支线)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户保是安装在用户进线处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也称为家保。末级保护是用于保护单台电气设备(工器具)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末线保护安装于用户受电端,其保护的范围是防止用户内部绝缘破坏、发生人身间接接触触电等剩余电流所造成的事故,对直接接触触电仅作为基本保护措施的附加保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对相与相、相与零间引起的触电危险不起保护作用。
供电企业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总保、中保建立设备档案、运行记录和试验记录,对接户线、套户线、进户线、室内配线每季至少巡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用户有无私拉乱接现象、家用电器具安装及使用是否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完善,电源线及插座、开关是否安全可靠。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缺陷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暂停使用,并向用户下达书面停电通知,未经修复严禁私自送电。
户保和末级保护属于用户资产,应由用户出资安装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户保的作用是:当用户产权分界点以下的户内线路出现剩余电流达到设定动作值时,能及时切断本户低压电源。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应设置末级保护。用户应保证户保的完好,对本户的保护器每月应试跳一次,末级保护在使用前应用按钮试跳一次。
本案中,**在用电过程中没有设置户保和末级保护,并且存在私拉乱接的违规用电行为,在违规带电操作过程中,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手持电线直接连接带电插座导致直接接触触电身亡,故**在本次事故中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现场情况来看,电表箱安装在树上,且出线凌乱不堪,三新供电公司履职不当、熟视无睹;直至事故发生**家仍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因三新供电公司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自己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已及时下达停电通知,所以三新供电公司对于**的触电身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三新供电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自负90%的责任。
关于***、***、***主张的各项损失问题。死亡赔偿金为755200元[47200元/年*16年];丧葬费39343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及误工损失,***、***、***虽然主张,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基于该部分是处理丧葬事宜的必要开支,一审法院酌定为2000元。由于**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从设定精神损害抚慰***法律正义的本意和有利于公序良俗的形成的角度考虑,***、***、***此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因**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总额为796543元。三新供电公司应赔偿79654.3元,取整796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三新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9655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98元,由***、***、***负担3890元,三新供电公司负担408元。
二审中,***、***、***为证明其上诉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市宿城区中扬镇岭桥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宿城区中扬镇岭桥村的电力属中扬镇农电站管理范围,而中扬镇农电站为三新供电公司的下属单位,该证据旨在证明三新供电公司对事故发生地附近的电力设备有管理职责。
三新供电公司质证称:该公司只是提供供电服务,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确定管理责任,发生事故的供电设施产权属于**,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明可以证明三新供电公司对于事故发生地中扬镇岭桥村的电力设备具有管理职责。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20年3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省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各类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民事案件,本案也在适用范围内。经本院释明,***、***、***按照实施方案的公布的新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在二审中主张增加诉讼请求。但三新供电公司不同意就**增加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一并处理。后***、***、***放弃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并自愿按原赔偿标准计算各项费用。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是否是因触电身亡;2、三新供电公司对于**触电身亡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争议焦点,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中的“勘验事由”载明,2019年7月3日晚宿城区中扬镇岭桥村四组**在整理自己鱼塘时触电身亡,请来勘查现场;“现场勘验情况”部分载明,**尸体东侧地面上可见一捆白色电线,电线一端延伸至河沟南侧边上,电线北侧有一根木棍和一根竹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进行了尸表检验,检验报告书载明,“案情摘要:2019年7月3日22时许,**在整理自家鱼塘时意外触电身亡”。**市宿城区中扬镇卫生院于2019年7月6日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意外触电身亡。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的死因为触电身亡。三新供电公司主张不能认定**系意外触电身亡,但三新供电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是因其他原因死亡,本院对于三新供电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争议焦点,用户应按《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本案中,**缺乏安全用电意识,未安装剩余电流末级保护,私拉乱接电线,未采取安全措施违规带电操作,导致触电身亡。**对其本人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供电企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用电设施必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各级漏电保护器每月至少巡视检查、试跳一次,按照总保护每年至少测试一次,每季度至少检查试跳一次,末级家用保护,每月至少试跳一次。接户线、套户线、进户线、室内配线每季至少巡视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用户有无私拉乱接现象;绝缘导线有无过载现象,绝缘层有无破损,接头是否合格;家用电器具安装及使用是否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完善,电源线及插座、开关是否安全可靠等。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做好记录。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缺陷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暂停使用,并向用户下达书面停电通知,未经修复严禁私自送电。
本案中,三新供电公司未尽到巡视检查义务,未能确保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及正常运作,在漏电情况发生时未能启动有效保护;忽视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未能确保电源线及插座、开关的安全可靠;对于从电表箱处私拉乱接电线的行为未能及时处理、暂停供电,造成较大的用电安全隐患。三新供电公司对于**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酌定三新供电公司承担10%的过错,并无不当。
综上,三新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8元,由**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庄业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钱 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