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207执1577号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移送执行一案中:
1、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自2021年4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通过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只有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207民初5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陈旭东
审判员 梅根生
书记员 朱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