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人格权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保6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嘉祥县。
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恒利新村藕舫路441号
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济任(中)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41.92元。
若申请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