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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91执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创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梅墟街道澳嘉桥村后江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98227417R。
法定代表人:孙雪英。
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52082U。
法定代表人:朱东良。
申请执行人**创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91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创亿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材料款431180元以及违约金。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数辆机动车,车牌号为×××的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的金杯牌的中型普通客车、×××的思威牌的小型越野客车、×××、×××、×××、×××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创亿建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8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91执5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佳
审判员谢国斌
审判员方燕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徐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