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4民初123号
原告李天一,男,1994年10月13日,壮族,户籍地广西德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通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睿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LJ03-07-05地块莲塘社区B-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堃,广西睿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轻,广西睿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一与被告广西睿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天一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天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天一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